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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程中,妨礙家庭的的那一方要怎麼樣幫自己爭取贍養費

有不同類型的贍養費。一個稱為贍養費,或者是一種配偶將獲得的補償,以維持婚姻期間他習慣的生活方式。解散後,法官將嘗試在夫妻之間重新建立公平的平衡。

台灣的另一種贍養費是康復性的。這些付款旨在幫助另一方增加其收入能力。這可能包括大學學費,特殊培訓和/或任何其他中學教育。如果法院裁定配偶不適合康復,則他們可以分配過渡贍養費。當配偶離婚後將需要貨幣支付以使其適應當前的經濟狀況時,將實現過渡性贍養費。



當法官允許一位配偶在一定時間內向另一位配偶付款以補償財產和資產的不平衡時,團結撫贍養費是另一種贍養費。例如,如果丈夫在離婚判決書中被授予婚姻住房,則妻子可能比在出售婚姻住房時有權獲得更多的贍養費。無論如何,提出贍養費是為了使婚姻在離婚之前保持平衡。

法官還將考慮結婚的時長。考慮到婚姻只維持一兩年就因妨礙家庭而離婚,法院可能會裁定贍養費不是一種選擇,但是資產和負債的分離是可以的。另一方面,持續20年的婚姻將對判決產生相反的影響,因為這段時間內配偶之間的生活條件將影響法官的判決。

決定贍養費支付的另一個因素是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如果一方獲得的資產比另一方多,可以算得上是一筆贍養費,那麼法官的決定將反映出贍養費的數額。如果要償還的債務不平衡,也可以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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